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16-00143 | |
发布机构: 陈仓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6-12-21 00:00:00 |
名 称: 关于印发《陈仓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 |
有 效 性: 失效 | 文 号: 宝陈政办发〔2016〕187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工作部门:
《陈仓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陈仓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鸡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指导、村级
主办、社会支持、协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本村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符合入院条件的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 入院老人由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入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不得入院活动。
第七条 入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
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入院老人及赡养
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报区民主局备案。
第八条 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干部兼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
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映村委会并向院民通报。
(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
量。
(五)督促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围绕生活照料、养生
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
社会群体。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运行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要始终坚持集体统一管理与入院老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支持、社会资助相结合的运行方式,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财政补贴为辅,有条件的村可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老人生活需求,开展就餐、临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健身以及室外有益活动,特别是开展餐饮等服务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市场成本价计算。
第十九条 加强入院老人用餐管理,幸福院厨房及餐厅必需保持整洁卫生,消毒、储藏设施齐全,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对入院就餐老人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饮食要讲究营养、卫生,每周要有食谱,饭菜新鲜、味道可口,要建立进货记录台帐,必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灶务管理,老人就餐据实缴纳伙食费并实行日清月结,账务公开,上墙公示,接受院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入院老人生病或突发意外情况,院方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及监护人代表,护送老人到医院治疗,费用由服务对象自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的原则,可为入院老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组织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鼓励和引导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支持农村幸福院养老事业向纵深发展。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考核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区树立一批基础设施好、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的示范型农村幸福院,在项目建设和服务管理上达到“硬件建设标准化、院务管理制度化、运行模式规范化、服务水平优质化”目标,促进这一新型农村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
(三)建管并重,以评促管。
第二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年度考核评分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老人入院率、院容院貌、服务质量、院务管理、活动开展情况等条件,农村幸福院等级分为星级和非星级,星级分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幸福院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年终考核评分高低,每年设五星级幸福院20个、四星级幸福院30个、三星级幸福院50个,其它为非星级幸福院。
第二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考核内容包括:
(一)运行状况良好。日常就餐、临休及文化娱乐活动正常开展,管理服务人员责任、待遇落实到位,长效运行机制完善,符合条件老年人入院率和数量较高。
(二)农村幸福院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健全,成立了3-5人组成的院委会,管理服务人员事业心强、爱岗敬业,能为入院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场所规范,硬件建设符合要求。需照料老人少于20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超过20人的,不小于200平方米。具备“两室一厅一所”,即:休息室、娱乐室、餐厅、室外活动场所。
(四)室内外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入院老人衣着整洁、和睦相处,精神饱满,院容院貌焕然一新,生活环境舒适优美。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制作了工作人员监督牌及入院老人公示牌并悬挂上墙,建立了幸福院活动日志,与老人签订了入院协议,老人档案资料齐全。
(六)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无不安全事故发生。
(七)管理运行规范,无负面影响发生。
(八)组织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为幸福院捐助资金,账务管理规范。
(九)镇街重视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定期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处理。
(十)社会反响良好,群众满意度测评较好。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农村幸福院规范化管理,强化资金保障,积极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区政府对全区150所农村幸福院实行年度考核,依照考核结果评星定等,年度考核达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幸福院,经费补助标准分别是1.4万元、1.7万元、2.2万元。对考核未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补助经费按1.2万元拨付。所需经费除市级每年给每个农村幸福院补助5千元外,由区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给每个农村幸福院补助1万元。同时,由人社部门负责,为每个幸福院安排1个公益岗位。
第三十条 加大社会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及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入院老人家庭,为幸福院开展“我为老人献爱心”捐助活动,有条件的村可树立慈善捐献功德碑,对捐助金额(或物资折价)在一万元以上者,将捐助者姓名铭刻于功德碑上,以示纪念;超过五万元者除铭刻外,将提名推荐参与区级“孝老敬亲”评选活动。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按属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转移用途。
第三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歧视、虐待服务对象或者未尽到管理和服务责任,导致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区级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聘任机关对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予以解聘,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幸福院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歧视、辱骂、殴打、虐待服务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农村幸福院集体财产的;
(五)从事赌博、封建迷信、非法集会或其他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院活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院内管理规定的,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农村幸福院集体财产或私人财物的;
(四)其他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条款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更新由陈仓区民政局负责,本办法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