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22-00095 | |
发布机构: 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9-16 00:00:00 |
名 称: 关于印发陈仓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宝陈政办发〔2022〕67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金融机构:
《陈仓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陈仓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1〕4号)《陕西省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宝政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陈仓区域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切实发挥奖励资金对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扶持作用。
第五条 坚持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运营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不断提升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六条 健全工作机制。成立陈仓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金融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国土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税务局、区执法局、人行陈仓支行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金融办),负责企业上市的日常协调、推动工作,负责协助联系上市中介机构,为上市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建立陈仓区拟上市培育期企业数据库。以企业自主申报和区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等形式审核遴选拟上市企业进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追踪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提升服务水平。
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第八条 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符合功能定位、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重点关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拟上市培育期企业数据库,加快已入库企业改制步伐并对其业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与培育,不断提高其管理能力与盈利水平,积极推动其实现申报上市挂牌。
第九条 完善企业上市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和鼓励相关投资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鼓励和引导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本区企业发展,壮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队伍。
第十条 建立“绿色通道”。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区的投资项目,作为区重大投资项目,其审批进入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立陈仓区推动企业上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激励企业上市、挂牌等。
(一)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后给予5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三)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外省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区后稳健经营满两年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挂牌后给予20万元补助;
(五)对首次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交易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后给予5万元补助;
(六)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进行债务融资,以及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的企业,依据《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0〕32号)享受补贴;
(七)区外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达到“总部十条”政策兑现标准后,享受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享受过区级财政补助的,获得补助后须承诺在陈仓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含5年),否则须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凡申请陈仓区推动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的拟上市企业须向区政府办(金融办)提出申请,区政府办(金融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补助企业意见并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区政府对资金补助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须据实报送申请资料,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资金支持的,将全额追回已获得的财政支持经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陈仓区政府办(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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