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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22-00084
发布机构: 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14 00:00:00
名  称: 关于调整陈仓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宝陈政办发〔2022〕45号

关于调整陈仓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14 10:58:2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精神,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陈仓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作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和政策;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在职能职责范围内,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好相关社会救助。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召集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宗教局、区信访局、区医保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妇联,人行陈仓支行。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以及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上报区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责任单位报区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1.宝鸡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附件1


宝鸡市陈仓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在系统中发布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救孤助残等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二、区委编办

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区、镇(街)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区发改局

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区、镇(街)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区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四、区教体局

健全完善区、镇(街)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区在校学生数据信息资源。

五、区公安分局

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托陕西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车辆、户籍、出入境等相关信息。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区民政局

负责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镇(街)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统筹城乡、区域社会救助协调发展。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镇(街)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住房公积金使用、保障性住房分配、教育救助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指导各镇(街)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履行全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承担陈仓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镇(街)、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等制度。指导各镇(街)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七、区司法局

根据工作安排,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

八、区财政局

指导各镇(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对象保障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区镇(街)财政困难程度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及时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各镇(街)落实资金保障主体责任和兜底职责。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区财供人员的数据信息资源。指导各镇(街)将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给保障对象。会同民政、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配合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协调。支持区民政局保障好区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运转。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镇(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区人社局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创业。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就业数据信息资源。配合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

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各类房产、地产等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资源。统筹研究并保障社会救助服务设施用地的政策措施。

十一、区住建局

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区住房保障信息资源。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区经营性农业机械信息数据资源。指导各镇(街)做好农村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

十三、区卫健局

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区死亡人口库、艾滋病等信息数据资源。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结合实际,打造“红十字博爱送万家”“天使阳光”“红十字救助”等品牌项目。

十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区民政局做好困难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指导各镇(街)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相关信息。

十五、区应急局

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配合区民政局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指导各镇(街)核实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针对多灾易灾地区,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指导、支持地方做好受灾人员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受灾人员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机制。

十六、区审计局

加强对各镇(街)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各镇(街)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各镇(街)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七、区行政审批局

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相关人员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数据资源。指导各镇(街)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

十八、区宗教局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市宗教教职人员等信息数据资源。

十九、区信访局

指导全区信访部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基层和有关责任单位,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十、区医保局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居民住院结算、医疗保险等信息数据资源。指导全区做好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实施住院、门诊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脱贫人口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补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服务。鼓励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二十一、区乡村振兴局

研究制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机制,开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十二、区统计局

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为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供参考。

二十三、区税务局

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居民纳税等信息数据资源。指导各镇(街)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务的相关信息。贯彻落实支持社会救助的税收政策。

二十四、区总工会

指导全区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对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进行及时救助和帮扶,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开展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

二十五、区残联

指导全区残联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加强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指导全区残联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全市残疾人等信息数据资源。

二十六、区妇联

配合区民政局做好困难妇女的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各镇(街)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十七、人行陈仓支行

配合区民政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居民金融资产、有价证券等信息数据资源,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附件2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陕办字〔2021〕32号)和《宝鸡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鼓励社会参与,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的社会救助新格局,确保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同小康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建设幸福陈仓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应扶尽扶。严格落实救助政策,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坚持应统尽统,统筹推进。整合各相关部门救助力量和救助资源,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深入调查摸底,严格对象认定,做到精准施救。

(三)坚持综合施救,救防结合。综合运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政策,兜住、兜好、兜牢民生保障网,有效防止返贫。

(四)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加快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有序开展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业务。加强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强化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推动基本民生保障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向支出型困难家庭拓展,逐步将脱贫攻坚成果向城市困难群众转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三)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拓展“现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独居老人、失独失能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急难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探视巡访、照料服务、人居环境改造、家政保洁、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稳步推进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托养服务。依据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类型和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区民政局、区残联、区住建局、区医保局、区司法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四、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健全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办法,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以及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五)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健全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五、加强专项社会救助

(六)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等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重特大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出现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实行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的医保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七)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对于经鉴定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措施,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区教体局、区残联、区民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八)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评估,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通过公租房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优先进行保障。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和申请常态化受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对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通过实施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九)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社会救助对象实行重点扶持,优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十)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针对多灾易灾地区,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涝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十一)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十二)发展其他帮扶工作。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六、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十三)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给予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于特殊个案,可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严格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对急难型救助及单次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采取分级审批、分阶段救助、跟进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十四)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流出地县级政府要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流入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相应救助。(区民政局,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负责落实)

(十五)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应急预案,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根据公共事件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强化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七、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六)发展慈善事业。支持各级慈善组织参与帮扶救助工作,促进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按照法律法规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对有突出贡献的推荐申报“中华慈善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十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引路、社会运作、项目支撑”方式,逐步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新模式。采取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事务性或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十八)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在系统中发布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救孤助残等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区民政局、区委文明办,各镇街负责落实)

八、健全长效机制

(十九)健全主动介入机制。完善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和各行业协理员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与“及时申报”两条线运行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帮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区民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制度,充分运用“转介服务”工作机制,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帮助申请专项救助。通过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等方式,科学评估救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区民政局、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十一)优化简化服务流程。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审核确认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简化民主评议等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推广社会救助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创新做法。(区民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十二)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依托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预警监测,及时评估致贫返贫风险,避免应救未救和过度救助。加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对机制,共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范围向金融财产等领域拓展延伸,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予以配合,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积极探索“收入+支出”多维贫困识别机制,建设“宝鸡•社会救助”平台,开展“e救助”等“掌上办”服务,提高救助时效性、便捷性,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区民政局、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十三)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规范购买服务流程和内容,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九、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夯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发挥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同机制作用,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局、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十五)保障工作经费。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配套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十六)充实基层力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人员力量,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社会救助工作协理员(灾害信息员),规模较大的村(社区)可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负责村级社会救助事务,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待遇参照社保协理员标准执行。加强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服务能力。(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管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加大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查处力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规依法免于问责。(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纪委、区民政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人员,落实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绩效评价,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资金精准使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镇街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