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22-00077 | |
发布机构: 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6-28 00:00:00 |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及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宝陈政办函〔2022〕46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林木采伐及林木采挖移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林木采伐、采挖的区域和类型
(一)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伐和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1.古树名木;2.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3.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4.一级国家级公益林;5.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6.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7.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伐和采挖移植的其他情形。
(二)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伐和采挖。
(三)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伐和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伐和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二、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1.采伐、采挖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和采挖。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流程是:由申请人联系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先进行作业设计;再由林权权利人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林木采伐、采挖申请,提供包括采伐、采挖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权属、更新措施和移植方案及作业设计等内容的材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行政审批受理阶段,由区林业局负责现场勘验后,依据林地林木采伐、采挖管理相关规定出具采伐、采挖意见。林地林木的采伐和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采挖移植至非林地,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2.办理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林地上采伐、采挖林木,按照林地林木采伐、采挖管理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占用采伐限额。由审核审批林地所属的国有林场或集体林管护分站负责现场勘验,并负责采伐、采挖监督管理工作。
3.采挖移植林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采伐许可证上标注“林木采挖”。首次采挖后进行假植的林木,可凭原采伐许可证再次进行移植,不再重新申请办理采挖手续。
4.因抗洪抢险、电力线路抢险、交通抢险等抢险救灾原因,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抢险单位在抢险期间可以在告知林业部门的情况下先行采伐,抢险结束后,及时由抢险单位按照规定补办采伐许可证,同时组织采伐林木的补植。因自然灾害导致林地林木损毁需要清理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林地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执行。
5.林农个人申请采伐、采挖承包林地内人工商品林,可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要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三、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1.农村居民采伐、采挖自留地上栽植的自有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采挖房前屋后(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宅基地证范围内区域)栽植的自有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林木采伐、采挖,在行政审批受理阶段的现场勘验,以镇,街现场勘验为主,出具采伐、采挖意见,并对采伐行为进行监管。
2.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采挖,在行政审批受理阶段,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现场勘验,出具采伐、采挖意见;非林地上的护路林的采伐、采挖,在行政审批受理阶段,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现场勘验,出具采伐、采挖意见;非林地上的护岸护堤林的采伐、采挖,在行政审批受理阶段,由区水利局负责现场勘验,出具采伐、采挖意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林木的采伐、采挖移植,在行政审批受理阶段,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现场勘验,出具采伐、采挖移植意见;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企业、厂矿、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内林木或四旁树的采伐、采挖,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勘验,出具采伐、采挖意见。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林木采伐、采挖现场勘验意见可参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同时对于非林地林木的采伐进行监管。
3.无法明确归属到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的非林地上的四旁树、山区群众在林区边缘种植的林木采伐、采挖,由采伐、采挖申请人联系区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采伐、采挖作业设计。在行政审批阶段,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勘验,出具采伐、采挖意见;在林区但不属于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由申请人联系设计,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林业部门共同勘验,共同出具采伐、采挖意见。
4.利用中、省、市、区绿化财政专项资金或镇(街道办)和村委会自筹资金栽植的非林地上绿化林木的采伐、采挖,由申请人联系区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在行政审批阶段,由区绿化服务中心负责现场勘验,并按照我区绿化树木管理相关规定出具采伐、采挖意见。
5.生长在非林地上的已挂牌古树名木、达到百年树龄的未挂牌古树、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被列入国家野生植物保护名录的珍贵树种禁止采伐、采挖。
四、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的特别规定
1.公益林只能通过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禁止采伐和采挖移植。
2.因特殊原因,确需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区林业局负责现场勘验,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出具采挖移植意见。
3.苗圃地中培育繁殖的苗木按《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4.采伐的病虫木禁止从采伐地向外运输。采伐、采挖的未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在向本区以外运输时,必须办理林木检疫证。坚决禁止从疫区调进采伐木材、采挖林木;坚决禁止调进无检疫证的采伐木材、采挖林木。调运采伐、采挖林木时严格遵循“一车一证,证随车行”的检疫证管理原则。
5.除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采伐、采挖的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受季节影响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必须在林木生长期基本结束后才能进行。即每年的10月1日-12月31日集中受理年度林地林木采伐许可;上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1日期间集中受理林木采挖的采伐许可。
6、各镇,街要严格控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对超年度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采挖申请,镇、街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的基础上不予受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根据各镇、街年度采伐限额,严格控制林木采伐证的发放。
7、采伐、采挖移植林木不但要考虑林木所处的生态区位,而且要考虑禁止和限制林木采伐、采挖的区域和类型。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以及古树名木的采挖移植要从严审核审批。
五、加强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的管理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要求,在采伐后及时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坚决禁止“伐后不更新”的行为。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其他林木及周边植被,符合水土保持等的相关规定。采挖后要及时采取回填土壤等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最大程度降低对原生地环境的影响。移植要讲究科学,切实提高移植成活率。林木采伐、采挖作业结束后,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存留验收档案资料。
对未经批准擅自采伐、采挖林地林木、采挖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区位)林木以及古树名木的,或者运输、收购明知是非法采伐、采挖林木的违法行为,按照《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等规定依法查处。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新《森林法》及本通知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林木采伐、林木采挖移植的管理工作。
附件:《森林法》相关规定(摘编)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森林法》相关规定(摘编)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通过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