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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22-00065
发布机构: 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5-17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宝陈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7 09:46:5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宝鸡市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陈仓区是宝鸡市地质灾害发生较强的地区之一,每年的6-9月雨季期间,我区东关街道、千渭街道、赤沙镇、慕仪镇、贾村镇、县功镇、香泉镇、凤阁岭镇、坪头镇、拓石镇等区域的社区、村组受雨水等灾害性天气影响,全区易发生69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点,危害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它突发地质灾害在我区少见。我区需要应对的突发地质灾害主要为山体滑坡地质灾害、山体崩塌和泥石流地质灾害。

预案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陈仓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宝鸡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并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高效有序。镇、街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4.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影响铁路、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1.4.2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3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及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陈仓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联系协助分管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领导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陈仓公安分局、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

执行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兼)。

区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安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与区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4)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管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供应。

(6)区工信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通信畅通,组织、指导和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拨付。

(8)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及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11)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12)陈仓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3)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

(14)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5)区人社局: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6)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17)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燃气(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各镇街和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8)区水利局:负责水务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水务范围内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水务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恢复生产安全工作。

(20)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公共绿地、市政公园等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市政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区政府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期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抢险救灾相关专栏。

(22)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3)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25)陈仓供电公司:负责灾区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所辖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26)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还应当承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工作。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领导共同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

(2)及时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区级应急预案。

(3)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4)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对外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救援、应急处置等信息。

(5)组织编制和修订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指导、协助各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建立和维护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8)组织应急资源调查,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9)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10)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1)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建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应急指挥、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3 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镇、街道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区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陈仓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3.1.2监测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社区、村委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每年汛期前,组织辖区住建、交通、城管、社区和村委会等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建设、交通、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对公众发布,并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和预警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区气象局)对区有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众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5)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

(6)预警信息的调整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气象局结合预测气象信息和地质环境条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个人和单位,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的社区、村委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急部门报告灾情险情。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3)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区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4)发生较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

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社区、村委会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区应急值班室(电话:0917-6219608)报告。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获悉地质灾害线索后,要及时、主动、全面调度核实,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报告要求立即报告,同时将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一并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续报重要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终报。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送工作。

(5)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3.2.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社区、村委会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值班室报告。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等级。

(1)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辖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事发地的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2)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区指挥部应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4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镇、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镇、街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3)区指挥部其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委宣传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官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判断地质灾害级别以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动态情况并提出建议。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指定的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委宣传部和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参与应急处置的驻陈仓区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3.2.6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3.2.7响应升级(扩大)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办,由区政府或区应急办指挥和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镇、街道地区的,区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办,由区政府协调周边镇、街道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陈仓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宝鸡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宝鸡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9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发布的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陕西省和宝鸡市的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10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街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保险

区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镇、街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3.4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宝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3.3.5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陈仓消防救援大队、驻陈仓区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我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利用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4.2经费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资金按照《陈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4.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陈仓公安分局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通运输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7人员防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村委会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各相关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公用信息网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陈仓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4.11科技支撑保障

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技术,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4.12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区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4.13法制保障

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期间,区政府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4.14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4.15外部救援力量

超出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直接调动宝鸡市陈仓区育才应急救援中心专业救援队(电话0917-6269933)前往灾害发生现场,与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援队联合开展救援工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区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区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5.2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培训

区指挥部和区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则

6.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地质灾害包括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6.2预案管理

根据2014年4月,陕西省政府以陕政办发〔2014〕24号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以宝政办发〔2015〕45号《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审定。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解释,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镇、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

7附录

附件:1.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表

2.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通知书


附件1

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地质灾害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质灾害发生地点:       区      街道      社区        路

地质灾害

类型

灾情:□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其他

险情:□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其他

灾害影响程度:

 

初步判定的灾害级别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成因、经过、损失和影响:

已采取措施及效果:

 

发展趋势及对策建议:

 

现场联络方式:(一)现场指挥官                联系电话

(二)第一联络员                联系电话

(二)第二联络员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2

 

关于启动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通知

 

 年 月 日 时 分,镇街道社区发生一起地质灾害(险情),初步判断为 级。

根据《宝鸡市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现决定启动 级响应,请你单位按照《宝鸡市陈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现场联系方式:1.现场指挥官:        联系电话:

 2.第一联络员:        联系电话:

 3.第二联络员:        联系电话:

 

宝鸡市陈仓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年   月   日

解读链接: /col14317/col14320/col14345/202206/t20220615_781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