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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21-00084
发布机构: 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09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宝陈政办发〔2021〕34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09 17:47:5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陈仓区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宝鸡市陈仓区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 , 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防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物质秸秆,包括小麦、玉米、蔬菜等在我区种植生长的农作物收获后的茎秆及残留物。

本办法所称垃圾等物质,包括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 各镇街,农业农村、城管执法、住建、公安、卫健、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禁止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治霾办,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镇街实施、村组落实、户户联防”的禁烧机制,建立“镇街、村、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好镇街、村组主体作用, 做到网格管理边界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户,确保辖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第七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认真履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职责。

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生物质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全面消纳生物质秸秆存量,提高综合利用率,确保全区生物质综合利用率达到市级要求。

城管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垃圾等焚烧的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制止、 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住建局:负责全区建筑工地职工禁烧工作宣传管理教育,加强对建筑工地垃圾收集堆放场所的监管,杜绝施工人员随意焚烧垃圾、杂物等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查处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中引发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

卫健局:负责做好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禁烧监管,做好行业禁烧宣传,坚决杜绝违规焚烧医疗废弃物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全区国省道干线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生物质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的宣传和巡查。协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做好全区汽修行业、4S店垃圾、含油废物、轮胎的禁烧监管工作。

水利局:负责做好全区河道、渠道范围内的禁烧管控,指导镇街全面清理河道、渠道现存生物质秸秆、垃圾等。

林业局:指导镇街做好林地间堆放秸秆清理和禁烧工作,对发现的林地间焚烧行为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对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工作的督政巡察,强化工作督导。切实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遵守禁止露天焚烧规定的自觉性。各镇街每年深入村组(社区)组织宣传活动不少于五次,相关区级部门每年深入主管行业宣传不少于三次。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通过媒体、公众号等方式对禁烧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大力宣传,对禁烧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曝光。

第九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镇街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秋冬季期间,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目标考核及奖惩


第十条 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应将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目标考核。各镇街、区级各相关部门是禁烧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镇街应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对禁烧工作负责具体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被区级检查组发现2次以下(含2次)火点的,按照属地和行业职责,对相关镇街、部门进行全区通报;发现3次以上(含3次)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治霾办对镇街、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镇街、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被市级检查组发现1次火点的,按照属地和行业职责,对相关镇街、部门进行全区通报;发现2次以上(含2次)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对镇街、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镇街、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被省级以上检查组发现1次火点的或被国家卫星遥感监控到焚烧火点的,按照属地和行业职责,区政府主要领导对镇街、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2次以上(含2次)的,对镇街、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受到上级通报,影响全区目标任务考核的,取消当年区级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因焚烧生物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因管控不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焚烧现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镇街、部门将取消当年区级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其监护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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