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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20-00048
发布机构: 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2-20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陈仓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宝陈政办发〔2020〕6号

关于印发《陈仓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20 14:58:4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陈仓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陈仓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和区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一、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储备、生产资质核准等方面存在问题,在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特事特办、一网通办的方法,简化相关手续审批,协调采购、调度有关生产设备,争取相关金融机构关于购买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落实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区工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免除二次登记抵押和第三方评估手续,减免相关手续费用,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协调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发挥区级1000万元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020年,区内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人行陈仓区支行、区金融办分工负责)

三、适度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小微企业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物品和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按规定渠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车船税的车辆在下一年度应缴纳车船税中抵减(证明资料应载明医疗卫生机构或物流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以及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经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负责)

四、适时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分工负责)

五、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费用

对中小微企业承租的区内国有企业、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集体单位(包括村委会)所有的厂房、店铺等经营性房产,可以适度减免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和让利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区财政局、陈仓科技工业园区、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六、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及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期限暂定为3个月。对由于疫情影响资金比较紧张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逾期没有缴费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滞纳金或罚金。(区发改局、区水利局、陈仓供电分局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协调力度

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疏运的大宗干散货和油品的,适当延长免费堆放期限到30天。对企业复工运输车辆和员工出行,在严格采取防疫措施的前提下,积极协调镇街、社区、村组办理相关手续,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区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八、充分发挥政府贷款贴息保障机制

对创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享受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扶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分工负责)

九、加大稳岗政策支持力度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波动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鼓励企业通过社招平台及时补充;对确诊人员在治疗期间、疑似人员在观察期间原则要求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救助和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适当放宽标准,按照陕西省人社厅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政策标准执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分工负责)

十、加强舆论宣传和生产要素保障

对疫情期间作出积极贡献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强化疫期水、电、油、气等基本生产要素预测,补缺查漏,发现问题,及时应对,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支持中小微企业早日复工开产,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供销联社、区工信局分工负责)

中小微企业的界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该《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个月。中、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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