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610304016006562W/2024-05746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15 15:18:12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政办发〔2024〕21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5 15:18:12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http://www.chencang.gov.cn/art/2024/4/15/art_14345_1750088.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制订完成,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宝鸡市陈仓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应急预案体系

2.1 组织体系

2.2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生产经营单位

2.5 应急预案体系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单位处置措施

4.3 分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保险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6.2 队伍和物资保障

6.3 技术支持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演练

7.3 预案备案

7.4 责任与奖惩

7.5 预案修订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实施

9. 附件

附件1: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 27

附件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9

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 34

附件4: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3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及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事故灾难风险评估报告》《宝鸡市事故灾难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陈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开展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经请示区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应急预案体系

2.1 组织体系

2.1.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设立的14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启动相应区级专项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委会副主任(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和事故发生行业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启动发生事故行业领域的区级专项预案,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按照负责的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详见附件9.1)行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主任和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启动所涉及行业的区级专项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区安委会主任委派一名区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应区安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涉及行业领域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或指挥长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

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认为需要帮助指导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应对。

2.1.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详见附件9.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预案要求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工作。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启动后,事发地镇街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相关领导等组成,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区级现场指挥部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工作组以及调整工作组名称。各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由区级现场指挥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并结合有关部门职能确定,人员主要包括区级工作机构、事发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消防、军队、武警、行业领域专家和有关单位相关人员。

各工作组设置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承担区级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参与。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区级现场指挥部组建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和会议服务工作,做好重要信息上传下达和分析汇总;做好与区委、区政府或区专项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事发地之间的沟通衔接;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做好与军队、武警等方面沟通协调;落实区级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党委、政府牵头,消防、军队、武警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科学分析研判并提出救援方案,为抢险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指导各类救援力量、落实救援指令,形成救援合力;对遇险受困人员开展营救、转移、疏散,抢救重要物资;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3)灾害和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灾害风险监测、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开展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信局牵头。主要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电信陈仓分公司、中国移动陈仓分公司、中国联通陈仓分公司、陈仓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保障各方面的通信畅通,为应急指挥和现场连线搭建通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组织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5)交通安保组:由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区交通运输局、陈仓交警大队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畅通运输线路,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优先通行;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及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6)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主要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转移救治;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饮食饮水安全防护;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做好伤亡信息统计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现场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收集、整理、上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等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开展灾害事故原因和灾情调查,组织灾害事故评估,为抢险救援救灾决策、事故调查提供支持等工作。

(9)物资保障和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所需设备物资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协调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妥善安置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人员;协调做好灾情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10)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保障和恢复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维护和抢修,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和农业恢复生产等工作。

(11)专家支持组:事故发生涉及行业领域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由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现场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参与事故灾害调查和灾损评估等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原则,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在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超出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升级,配合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5 应急预案体系

(1)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预案,是区安委会应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依据。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制定的工作方案。

(2)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按照《陈仓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特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技工业园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完善职责清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要建立健全事前问责、举报奖励等机制,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管。

3.2 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备区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3 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处置能力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预警(三级):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预警(四级):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告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对于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按审批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加强与毗邻地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协作机制,一旦毗邻地区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且有危及本区域的态势,应提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准备。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调整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半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917-6219608,传真:0917-6219951)。区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上报区政府、区安委会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事故单位处置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市安委会负责应对。(涉及跨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4.3.2 响应启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I级3个级别。

(1)Ⅲ级应急响应

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超出基层单位处置能力的事故,区级层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3)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国务院、省、市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按指挥部和上级部署做好配合等工作。

4.3.3 指挥协调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③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⑤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⑥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⑦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区级层面启动响应后,区指挥部采取如下(不限于)处置措施: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安委办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启动三级响应后,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派出工作组或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组织应急救援等工作;

⑥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4 现场处置措施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几项或多项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可参照此现场处置措施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6 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配合省市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持续发布。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3.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与事故调查组交接工作,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规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5.3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讯网的应急通信系统。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专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2 队伍和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科技工业园区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科技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技术支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应急救援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鼓励为应急救援人员投保商业保险,完善应急救援人员风险保障体系。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监督指导。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应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7.3 预案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7.4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修订

符合《陈仓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陈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案修订条件,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应急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应适时组织预案修订,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陈仓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附件1: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

附件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

附件4: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1: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

(1)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交安委):负责道路交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领域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交警大队。

(2)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消安委):负责消防领域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陈仓消防救援大队。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建安委):负责房屋建筑、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等领域建设工程,以及城镇燃气供应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危化安委):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非煤安委):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露天矿山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6)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安委):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领域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

(7)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卫安委):负责医疗卫生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

(8)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文安委):负责文化经营娱乐场所、旅游景点、文博场所和景区设施设备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

(9)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特安委):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10)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校安委):负责各类学校校(园)内设备设施、校车、学校实验室、体育领域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

(11)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油安委):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电力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12)商贸和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商安委):负责商贸领域场所、成品油流通行业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13)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民爆安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陈仓分局。

(14)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农安委):负责农业、林业、草原、畜牧、农机、渔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区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3)区发改局:组织电、油、气、粮食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全区人防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4)区教体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指导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监管。

(5)区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陈仓分局:组织和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7)区民政局:指导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8)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筹措和经费保障工作。

(10)区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为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地质灾害的环境污染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13)区住建局:依法对全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拆除等专业和违法建设工程除外)。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燃气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公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公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协调物资运输、人员转运等运力保障工作。

(15)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7)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18)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文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9)区卫健局: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督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调派专家团队,开展事故伤病员救治和相关人员医疗卫生保障。

(20)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八大行业、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21)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

(22)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各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区气象局: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配合、参与全区雷电灾害事故、升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消防工作。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25)陈仓交警大队: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26)武警陈仓中队:根据地方政府需求,协调现役专业力量支援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27)区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8)团区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生产安全问题。

(29)区妇联: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0)区民宗局: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做好属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1)区信访局:负责督促区级部门及时化解涉及安全生产的信访事件。

(32)邮政公司:负责全区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邮政快递行业生产作业场所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3)虢镇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