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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1-02 11:07 浏览次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和期限

凡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成立的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年报。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

二、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https://sn.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年报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https://sn.gsxt.gov.cn/)官网填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谨防诈骗!

2、202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市场主体,在2024年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也需要进行年报。

3.长期停业未经营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主体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市场主体仍需进行年报。

4、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5、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四、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