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304016006562W/2023-0428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对区人大四届二次会议第54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3-07-25 09:52:15 浏览次数:

类别:A

签发人:李向阳

尊敬的赵维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在东关街道辖区修建公益性公墓的议案》(第54号)收悉,感谢您对区殡葬事业的关心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发改委2008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4、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

5、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6、经费筹集方案;

7、公益性公墓论证及行政审批所需的其他资料。

区行政审批局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民政部门等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村民提供安葬(安放)服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村公益性墓地建成后,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建墓材料成本和维护管理费标准,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专款专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殡葬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如有其它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

2023年7月24日

(联系人:糜小林            电话:62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