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3-04260
发布机构:区消防大队 发布日期:2023-07-14 09:10:09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政办发〔2023〕47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14 09:10:09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http://www.chencang.gov.cn/art/2023/7/14/art_14345_1658563.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宝鸡市陈仓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火灾事故风险,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规范全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应对全区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宝鸡市陈仓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各镇街、各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2)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各镇街、各部门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损害。

(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各镇街、各部门要快速响应、统一行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快速高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4)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镇街、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火灾预防和防火宣传教育,抓好队伍、装备建设以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5)依法规范,科技赋能。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推进火灾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支持火灾事故应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提高处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火灾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的严重情况和紧急程度,将火灾分为一般火灾(Ⅳ级)、较大火灾(Ⅲ级)、重大火灾(Ⅱ级)、特别重大火灾(Ⅰ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火灾(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预案体系

(1)《宝鸡市陈仓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本区处置火灾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区级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相关部门根据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火灾事故制定的应急预案。

(3)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制定。

(4)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指导协调我区消防领域安全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火灾事故标准时,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主任

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

武警陈仓中队负责同志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人民武装部、武警陈仓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物局、区人防办、宝鸡渭之水供水有限公司、区气象局、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国网宝鸡市陈仓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上成员单位设负责领导、联络员各1名,联络员由各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区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指挥部职责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统一调度各方力量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发布作战指令。

(3)审议批准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负责事故信息发布。

(4)向区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视情协调驻军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2)武警陈仓中队:根据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以及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负责调度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及社会联勤联动力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牵头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4)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和资金支持;按照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调出区级应急救援物资。

(6)区教体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学校落实对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学校积极开展消防知识宣讲活动。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①负责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的通信保障机制,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火灾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执勤和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协调区内应急物资的生产;协调联络确保现场通信秩序和安全;②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火灾事故预防工作,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协调所监管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工作。③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8)区民宗局: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9)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部门做好火灾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治安管理等工作;视情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调交警部门做好消防救援车辆通行保障,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10)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因火灾事故导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财政资金用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会同审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应急资金的使用监管,强化绩效管理,提高应急资金的使用效益。

(1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依据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消防专项规划布局预留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协助做好火灾可能威胁到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1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质量安全监管的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火灾事故所需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及时抢修损毁的城市、城镇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1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负责火灾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协调相关单位为应急救援车辆开设绿色通道。

(16)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水利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水源、消防车取水码头等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内容;负责火灾事故灭火救援过程中水利资源调配。

(17)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落实农业生产火灾风险防范措施。

(18)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9)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行业领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

(2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开展火灾现场伤员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求,调度区级或全区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给予援助;做好伤员救治情况统计及火灾现场防疫、消杀工作。

(21)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专家对易燃易爆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和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检查及技术支持;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提出全区受灾群众生活安置类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

(22)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提供火灾现场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3)区文物局:负责指导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提供文物保护单位火灾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技术保障;做好火灾事故可能威胁的文物保护工作。

(24)区人防办:负责将区级自建项目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协助专业消防救援人员做好人防工程火灾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25)宝鸡渭之水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及时抢修损毁的城市供水等设施,保障供水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26)区气象局: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火灾风险防范和重大灭火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7)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根据指挥部指令及现场处置需求,负责做好灭火救援人员、伤员、物资等运输保障工作。

(28)国网宝鸡市陈仓区供电公司:根据指挥部指令及现场处置需求,负责局部电源切断;提供临时电源,保障火灾现场应急用电;组织抢修受损供电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大队长担任,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和部署;

(2)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指导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

(4)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火灾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向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

(6)响应结束后,向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7)指导全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

(1)灭火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专兼职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灭火救援力量组成。主要负责研判火情,组织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制定灭火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2)管制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火灾现场警戒、疏散人员车辆及交通管制等,保证救援现场交通畅通和秩序良好。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医疗急救机构等组成。主要负责火灾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防疫消杀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

(4)现场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住建、气象、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火灾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5)处置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发改、工信、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商务通信、汽车站、电力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车辆、道路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保障、经费保障、供水保障、生活保障等;负责做好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转移安置受影响群众、伤亡人员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建立火灾事故处置现场与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广电、消防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

(7)专家咨询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灭火救援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提供灭火救援相关技术支持,对灭火作战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建议,辅助指挥部进行决策部署。

3 监测与预警

3.1 警情受理

119接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战勤全勤指挥部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接警后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灾害现场,确认火灾事故等级,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2 风险防控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火灾事故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

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3.3 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区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4 火灾预警

3.4.1 预警级别

针对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火灾事故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等)级,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3.4.2 预警措施

研判可能发生火灾事故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应急准备。通知医疗、公安等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澄清谣言传言。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在接到较大火灾事故报警后,要立即向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在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报警后,向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紧急情况下,首报可以采取电话报告形式,根据后续处置情况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的火灾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信息,并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同时上报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火单位基本情况、火灾事故性质、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施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调派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疏散受影响人员、转移受伤和受困人员,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指挥部接报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分级响应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3.1 分级应对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时,根据《陕西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并上报国务院,市政府协助处置;较大火灾由市政府直接负责应对,跨市行政区域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火灾,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一般火灾由区级人民政府应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火灾,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

4.3.2 响应等级划分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配合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区级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同志担任。

Ⅱ级响应,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决定启动,一般应对较大火灾事故,指挥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Ⅲ级响应,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突发事件,区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响应级别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规定,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级别可视火灾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4.3.3 响应启动

接到火灾事故信息或预警信息后,根据研判结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提出响应级别、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等建议,报负责同志;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处置要求,同时根据救援需要提供指导支援。

4.4 力量调集

4.4.1 力量调动权限

发生特别较大、一般火灾事故后,需其他灭火救援力量共同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调动;涉及驻军力量调动的,由部队按兵力调动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后参与应急处置;消防救援力量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调动。

4.4.2 力量调动顺序

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灭火救援行动需求,力量调动顺序为:灭火救援专业力量、指挥部成员单位救援力量、专家组成员及其他救援力量。同时,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求适时调集其他地市增援力量。

如遇特殊情况,则按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

4.5 现场处置

4.5.1 处置原则

(1)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贯彻“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有效采取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监护等基本战术方法,全力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速战速决,消灭火灾。

(3)如属危化品火灾,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灭火方式、时间和程序。

(4)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灵活采取多种指挥形式,积极组织协调各方作战力量,做好协同作战。

4.5.2 处置措施

根据火灾事故类型、事态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如下措施;

(1)现场管控: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救援区域和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2)制定方案:侦查现场、咨询专家,根据火灾性质、影响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队伍与物资分布等情况,科学制定灭火救援作战方案,紧急调派各方作战力量,并根据火灾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优化作战方案;

(3)疏散搜救:各应急工作组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疏散、安置受影响群众、转移救治伤员、采取现场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4)抢险救援:采取必要的侦检、防护、排险措施,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局请求援助,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5)清理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灾现场,开展环境监测与综合保障。

4.6 安全防护

4.6.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灭火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火灾事故的特点及其危险性,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2)针对不同类型的火场,按照要求设立警戒区,严格界定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并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

(3)应指派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环境及时进行安全评估,并督促、检查各灭火救援队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及程序。

(2)做好群众紧急安置场所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7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公安、应急、消防、广电部门和事发地相关部门,按照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8 响应终止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及时发布通告,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区政府。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安置及抚恤、救助工作;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火灾事故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归还与补偿等,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按要求调查火灾原因,依法确认火灾事故责任,开展损失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通信畅通。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置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灭火救援所需专用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消防部门要做好各类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发生火灾事故能及时开展救援行动;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所需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

6.3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国家队、主力军,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现场秩序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火灾现场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7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将火灾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级启动响应的火灾事故处置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区消防救援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7.1.2 培训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区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本单位相关科室和人员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消防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1.3 演练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每1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消防救援大队原则上应当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火灾事故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火灾事故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者消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