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3-03985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3-24 16:37:52
名  称:关于建立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政办函﹝2023﹞24号

关于建立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24 16:37:52 浏览次数:

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区政府同意,建立宝鸡市陈仓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宝鸡市陈仓区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宝鸡市陈仓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地名在加强社会治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区政府同意,建立我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拟定地名管理及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公共服务、文化保护等工作的发展规划、落实措施和年度计划。

  (二)统筹研究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拼写、译写及标准地名审定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

  (四)研究拟定区内地名备案和统一公告制度,并监督落实。

  (五)开展地名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统筹研究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相关事宜,处置有关争议事宜。

  (七)统筹地名管理工作其他相关事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邮政公司、陈仓供电分公司、陈仓交警大队等19个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沟通联络,协调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

三、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对联席会议地名管理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指导;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地名管理规划、标准及组织实施;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市内跨区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导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监督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发改局: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教体局:配合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民族宗教局:指导少数民族地区规范使用民族语标准地名;保护传承少数民族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区公安分局:指导监督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区行政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区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区文旅局: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会同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地名标准化相关工作;负责广告标牌标识内容监管;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区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区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区邮政公司:指导监督邮政快递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陈仓供电分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陈仓交警大队: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交通标识牌等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三)各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地名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本地区地名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定期将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