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3-03981
发布机构:区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3-03-15 16:14:55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存量公租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政办发〔2022〕18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存量公租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15 16:14:55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http://www.chencang.gov.cn/art/2023/3/15/art_14345_1622560.html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陈仓区存量公租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陈仓区存量公租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省保障办《关于开展公租房问题项目清零行动的通知》(陕建发〔2021〕164号)精神,按照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存量公租房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宝住建发〔2022〕290号)要求,结合陈仓区公租房实际情况,决定将保障对象数量暂达不到预期的存量公租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优化完善以公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存量公租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在确保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陈仓区周原工业园公租房小区、千渭公租房桃园小区和陆港新城小区存量公租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条件。保障对象包括宝鸡市区、陈仓区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陈仓区区从事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创新创业、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成员在宝鸡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3.申请人在宝鸡市区稳定就业。

(二)租金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执行,由陈仓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对公租房小区周边租金价格情况进行调查确定。结合市上2020年7月公租房小区周边租金价格调查情况,暂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按照9元/平方米/月执行。

(三)分配管理。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做好陈仓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采取线下申请审核,区辖各社区负责受理初审,经公示后报对应街办复审通过后,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分配,并签订《宝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退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原则上参照《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对各小区分配入住情况进行实时研判,在确保小区分配入住率达到95%时,立即停止对应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三)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