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3-03976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 发布日期:2023-02-20 15:25:33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政办发〔2023〕13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20 15:25:33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http://www.chencang.gov.cn/art/2023/2/20/art_14345_1625572.html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陈仓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宝鸡市陈仓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调动各镇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2〕73号)和《关于印发陈仓区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宝陈政办发〔20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村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区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负责对全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区财政局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陈仓区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镇街的考评结果,提出区级激励镇级对象名额分配意见,并优先从区级激励对象中推荐省、市级激励对象。受区级激励行政村对象由各镇街推荐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评价拟定。

第五条 区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任务完成情况及耕地用途管制落实情况;

(四)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五)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八)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在评价确定区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确定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受到区级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区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或

信访重点管理区域的;经主流媒体披露,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纪的。

第七条全区每年确定3个镇街、6个行政村作为激励对象,对受区级激励的对象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受区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对受区级激励的行政村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受区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区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对受区级以上通报表扬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倾斜。

第十条区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区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第十二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