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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10:02 浏览次数:

宝鸡众信海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55689294C):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宝陈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歇业,无工作人员值守,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宝陈人社监催字〔2023〕第1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通过宝鸡市陈仓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宝陈人社监催字〔2023〕第19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宝陈人社监催字〔2023〕第19号)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宝陈人社监催字〔2023〕第19号

催告对象:宝鸡众信海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宝中路9号院13幢1层1号

经营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会展中心东南200米(上汽大众4S)

法定代表人:党利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55689294C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宝陈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我局作出的宝陈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9000元。 

2、缴纳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9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如对该催告决定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特此催告。

地  址:陈仓区人力资源市场       邮编:721300

联系人:李宁   宋一平      电话:0917-6225009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