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610304016006562W/2023-05608
发布机构:区烟草局 发布日期:2023-12-21 17:24:32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规〔2023〕001-区烟草局001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21 17:07:07 浏览次数:

陈烟专〔2023〕49号

区局各部门:

我局制定的《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审查修改,区司法局审核,听证程序已于2023年12月20日进行完毕,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21日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宝鸡市陈仓区(以下简称我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照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辖区人口分布特点以及交通、经济、消费水平等情况,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量化分析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水平变化等,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最小单元格及零售点规划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总体遵循以下标准。

本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总量+距离+限制性规定”控制的总体要求。

“总量”控制指该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距离”控制指该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总量+距离”控制指该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且新办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限制性规定是指法定不予设置零售点和法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具体按照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据我区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地域依次分为城区、乡镇、行政村和独立市场四种网格单元类型。

第十条  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由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现存零售户数量大于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定数量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现存零售户数量等于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逐步调整优化。

第十一条  城区网格采用“距离”控制方式,按照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设置(勘验测量标准见附件)。

城区网格对应陈仓区虢镇街道办事处(含下辖东街社区、中街社区、西街社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含科技园区社区)、千渭街道办事处(含酒精厂社区、铁道南社区、铁道北社区、双鸥社区、北方动力社区、群力社区、厂区街道社区、千渭星城社区、名苑社区)。

其中以上区域不包含东堡村、西堡村、南堡村、北堡村、高家塄村、太公庙村、五一村、西高泉村、双碌碡村、南阳村、大王村、巩家泉村、洪源村、西秦村、土桥村、贾家崖村、光芒村、大众村、水莲寨村、李家崖村等行政村区域内部,行政村按照对应网格标准执行,连接行政村与外部城区国道、省道等主街道按照城区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乡镇网格采用“总量+距离”控制方式,按照乡镇所在行政村总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设置。

乡镇网格对应辖区阳平镇、千河镇、磻溪镇、天王镇、慕仪镇、周原镇、贾村镇、县功镇、新街镇、坪头镇、香泉镇、赤沙镇、拓石镇、凤阁岭镇、钓渭镇等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按照乡镇网格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村网格采用“总量+距离”控制方式,按照行政村总人口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设置。

行政村网格对应辖区包含3个街道、15个镇下辖所有的行政村级单元内均按照行政村网格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独立市场单元采用“总量+距离”控制方式布局,沿街门店且对行人开放的营业场所不适用于此条规定,按照所在区域标准进行设置。独立市场单元零售点,不作为该区域外设置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点。独立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经营者应确保行政监管部门能够自由进出零售点进行日常监管。布局设置如下:

(一)相对封闭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摊档(位)总户数不足5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设50户多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方便满足群众消费需求。

(三)工业园区,中、大型厂矿生活区内,按照实际人口数量不足10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四)景点封闭区域(凭票进入等情形)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五)高速服务区(单侧)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六)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厅(不含公交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宾馆、酒店在营业场所内部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且营业面积在1000㎡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四章 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法院等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经营场所内不具备经营卷烟基本的柜台、货架等设施设备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生活住所等场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及地面二层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品、油漆化工、农药化肥、机油制品、汽车美容、装潢装修、皮革塑料、废品回收、公厕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学生用品、玩具店、文化体育、书报杂志、传真打印、医械药店、化妆洗涤、洗浴按摩、足疗美容、美发美甲、五金建材、家具家私、家用电器、电子音像、金银珠宝、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劳保用品、汽车销售、修理修配、物流配送、快递网点、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殡葬祭祀、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餐饮小吃、瓜果蔬菜、粮油调料、生鲜肉品、水产海鲜、棋牌茶楼、健身场馆、工艺美术、广告设计、电影院、烧烤店、冷饮店、蛋糕店、鲜花店、渔具店、宠物店、照相馆、旅行社、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网吧、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以及向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少年宫等;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按一址申请办证)。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模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周围100米以内的区域;

2.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等);

3.已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区域(拆迁区域以政府公告或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办证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经营场所拆迁,需要在辖区内更换新址继续经营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区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到我局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弱势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予适当放宽,本规划中弱势群体指城乡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注册登记的),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残疾人。范围如下: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十八条  弱势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有间距限制的区域按照零售点间距要求的50%标准予以放宽,仅限办理1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且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弱势群体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标准见附件)。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大门、侧门等)中间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距离。测量基准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大门、侧门等)中间点与测量目标出入口的最近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有独立的出入口,且不与住所相连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乡镇”“行政村”的人口数量,以宝鸡市陈仓区统计部门、所在镇政府的数据认定或以我局实地调查的数据认定;本规划中的“住宅小区”户数,以小区实际建筑户数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8年12月31日。原《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2027)》(陈烟专〔2022〕27号)同时废止。

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宝鸡市陈仓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附件: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测量基准点为两个测量目标出入口的最近点。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区烟草专卖局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表并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六)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七)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等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八)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九)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