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610304016006562W/2023-05376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1-03 11:13:29
名  称: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政办函〔2023〕86号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03 11:13:2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安排部署,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宝发〔2023〕8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知》(宝政函〔2023〕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虢镇街道、千渭街道、东关街道、阳平镇、周原镇、慕仪镇全域:东至阳平镇第六寨村东边界;西至周原镇西边界;南至渭河北岸;北至慕仪镇冯家村边界(陕西康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清洁燃煤配送中心除外)。总面积188.5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应在2023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工业企业必须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城中村、城郊村等要加快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进度,确保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餐饮市场、沿街门店和商户要加大改气、改电工作力度,确保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洁净煤,11月底前完成洁净煤加工中心、配送中心、配送点的取缔工作(陕西康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清洁燃煤配送中心除外)。

(六)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

(七)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农作物秸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工作职责

区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镇街及有关单位

1.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等禁燃区建设任务;

3.加强对禁燃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4.洁净煤仅为山区居民生活使用,不得外流进入平原地区。

(二)区发改局

1.禁燃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大力推动风力、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系统。

(三)区生态环境分局

1.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2.对在禁燃区内使用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限

期整改。

(四)区住建局

1.负责推进全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敷设工作,不断扩大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2.鼓励农村新建房屋采取《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

3.在禁燃区,对建筑工地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五)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执行全市煤炭质量控制标准,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及抽检。

3.在非禁燃区,加强散煤生产、销售企业储煤场所检查,纳入产品质量抽检范围。在禁燃区,对市场门店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2023年11月15日前撤销禁燃区域的洁净煤配送中心及网点;2024年6月底前撤销平原地区的洁净煤配送中心及网点。

4.采暖季每月、非采暖季每季度对散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

(六)区城管执法局

1.对禁燃区内沿街门店和商户2023年底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

2.负责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区公安分局

配合相关镇街和有关部门做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淘汰取缔工作。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行政部门移送的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以及暴力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区行政审批局

1.禁止在禁燃区内立项、备案、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3.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九)区农业农村局

1.2023年前,完成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散煤替代;

2.在禁燃区,对农业设施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十)区卫健局

负责禁燃区内本领域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十一)区教体局

负责禁燃区内本领域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十二)陈仓交警大队

配合相关部门对禁燃区内拉运煤炭及煤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进行拦截。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围绕承担的主要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和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按期完成禁燃区建设任务。

(二)深入宣传发动。相关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禁燃区相关规定,引导群众不使用高污染燃料。区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参与度,为禁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大气专项办牵头做好禁燃区建设和检查指导有关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处罚。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0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知》(宝陈政办函〔202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宝鸡市陈仓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图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宝鸡市陈仓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