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第一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0 08:43 浏览次数:

各有关学校:

为了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开展,根据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预算的通知》(宝市财办教〔2022〕277号)和区财政局《关于下达财政预算支出指标(部分直达资金)的通知》(宝陈财专事字〔2023〕15号)文件,现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第一批3145.5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352.2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93.28万元(详见附件)。年终分别列入“2050202小学教育”、“2050203初中教育”和“2050701特殊教育”预算科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中央直达资金的支付数据将同步至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800元/生•学年、初中1000元/生•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860元/生•学年(含60元取暖费)、初中1060元/生•学年(含60元取暖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6000元/生•学年。农村寄宿制学校补助标准分别再增加200元,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学杂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三、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严禁用于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四、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学校要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思想,严把支出审核关,据实列支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五、区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将会同审计局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陕西省学校运转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57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教〔2021〕3号)等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大问责力度,适时对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在校学生人数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学生人数套取经费等挤占挪用公用经费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直达资金预算表(第一批)

附件2: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绩效目标表)

宝陈财事字(2023)13号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公用经费(中央直达)3145.53万----27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