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610304016006562W/2022-04372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9-30 11:19:55
名  称:关于设立镇街消防所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政办发〔2022〕72号

关于设立镇街消防所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30 11:19:5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陕办发〔2021〕25号)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宝办发〔2022〕1号)精神,全面提升创新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和模式,延伸基层火灾防控触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隐患,推进新时期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构建消防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区政府决定在各镇街设立消防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设置

镇街消防所是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的实体化运行机构,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消防安全管理员2至6名。

所长由各镇街主要领导担任,副所长由各镇街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员由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消防所所长负责全盘,副所长负责日常工作,消防所业务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

二、办公场所设置

镇街消防所采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确无条件的可以实施合署办公,但必须有满足人员需求的办公设施;应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执法记录仪、宣传资料等设备、装备;应按要求悬挂门牌标识、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镇街消防所工作业务经费由属地政府予以保障。

四、消防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镇街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拟定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消防安全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驻镇街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及社会单位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消防安全信息和统计资料。

(四)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发现隐患,现场督促整改。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消防安全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发现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负责督促整改,并实施联合执法。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摸清辖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不断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七)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对社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管理村(居委会)、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政府专职消防站、小型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站以及企业(村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灭、宣”一体化建设以及灭火救援演练工作。

(九)完成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镇街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要充分认识设立消防所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要从场所选取、经费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确保消防所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街要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推动消防所建设。

(三)加强督导问效。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要对各镇街消防所建设情况进行督促验收,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有序推进。

各镇街于10月30日前完成消防所达标建设工作、并将消防所建设正式文件及办公场所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报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白芙蓉,电话:6226123,邮箱:3261496676@qq.com)。


附件:宝鸡市陈仓区镇街消防所工作职能职责及相关规定制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宝鸡市陈仓区镇街消防所工作职能职责及相关规定制度


消防所职能(试行)

第一条  消防所是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职能部门,接受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业务指导。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本辖区的消防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以及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消防救援大队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安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经常性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第四条 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消防检查、防火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查处。对整改难度较大的,提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条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 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摸清辖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提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不断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指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行业部门、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八条 指导辖区政府专职消防站、小型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站以及企业(村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灭、宣”一体化建设以及灭火救援演练工作。

第九条  辖区发生火灾后,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  完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防所所长职责(试行)

第一条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第二条 熟悉掌握辖区情况,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部署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全面负责消防所工作,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  抓好制度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五条 做好本辖区的消防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  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努力健全消防所工作机制和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消防所副所长职责(试行)

第一条 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在所长离岗期间,代行所长职责。在所长领导下,负责落实消防所日常各项工作。

第二条 制定年、季、月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解决好消防所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助所长督促、检查各项消防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研判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掌握消防安全动态,为工作部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消防所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第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各行业部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消防所办公室日常工作,包括收发文、文件收集、汇总、归档以及材料撰写等工作;

(三)协助所领导与地方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的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业务,群众接访等工作;

(四)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举报投诉核查工作,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工作;

(五)积极开展辖区消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防所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值班管理规定

第一条  消防所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第二条  每天保证1名消防所领导(所长或副所长)在辖区内值班,如当天调班须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值班领导同意。

第三条 每天须安排1名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值班,如当天值班人员调班必须经消防所值班领导审批同意。

第四条 辖区发生火灾或重大灾害事故,消防所值班人员需在第一时间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灾情处置,协调做好消防救援队伍的后勤物资保障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条  在执行火灾或重大灾害事故任务时,消防所值班领导应及时向消防救援大队值班领导以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报告事故进展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期间须加强人员值班、值守。

第二章 请销假制度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照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坚决杜绝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

第八条  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一天及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所长请假须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审批,并报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副所长须经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所;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须经消防所所长审批。请销假利用钉钉电子系统或书面形式,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归所及时销假。

第三章 办公室管理规定

第九条 消防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值班期间应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

第十条  自觉维护办公室秩序,严禁从事与办公室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应按照办公需求,统一管理办公物品配置和摆放位置。

1、可放置桌椅、文件柜、报纸架、饮水机、纸篓等物品;

2、办公桌上可放置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等办公用品和水杯,其他办公物品均应分类、整洁地放置在抽屉或文件柜内,窗台、文件柜上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严禁摆放杂物,办公用品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  爱护办公用品,不得故意损坏。

第十四条 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每天要清扫室内卫生,每周大扫除一次,及时清除垃圾。

第四章 会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消防所所有人员需按照要求参加由消防救援机构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召开的会议。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时,有视频条件的消防所可在本单位参加,无视频条件的可在就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

第十八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事项需组织消防所所有人员学习、贯彻并落实。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场,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请假须提前按照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议请假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章 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重要活动、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汇总整理消防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培训情况等数据,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项数据需认真核对,经所长领导审核把关后上报,务求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  务必确保重要信息做到不迟报、不误报、不漏报。


消防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消防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消防工作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三条 消防工作例会由消防所所长召集,参加人员为消防所全体人员,共同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为上级部门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四条 消防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等;

(二)传达学习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三)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部署下阶段工作措施和任务;

(四)研究解决日常工作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对做出的决议要认真抓好落实。


消防所业务学习培训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所全体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务学习时间分为定期统一学习和不定期自学,定期统一学习安排在每周三晚上,由所长组织,自学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安排,每次学习都应做好学习笔记。

第三条  将消防业务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培训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有评比。

第四条 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基础知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二)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三)各类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四)消防法律文书的填写制作;

(五)其他消防业务知识。

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参加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和执法资格考试。鼓励参加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考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消防所防火检查和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所防火检查、巡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所应当制定防火检查、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上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第三条 应根据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应当加大防火检查和巡查频次。

第四条 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着消防员和文员制式服装。

第五条 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书面报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 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八条 消防所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至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消防所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所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坚持常态化和全覆盖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 消防所主要开展以下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一)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措施,提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下发有关文件,部署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二)制定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协调有关单位,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三)指导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工作,精准开展员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依托多种媒体平台,通过“点对点”“面对面”“手把手”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可结合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 要加强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员、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基层网格管理员等人员的消防宣传培训,全面提升其开展消防工作的能力。


消防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核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所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转办或群众直接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所应当及时受理、登记。

第三条 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2.对举报投诉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四条 开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实地核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身份证件。

第五条 对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实地核查,在正常上班时间,应当按照人员分组分片情况进行核查;在其他时间,由当日值班人员进行核查。

第六条 核查后,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适用消防行政处罚的,应报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将核查和处理情况应当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或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 开展举报投诉核查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消防所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所请示报告事项,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请示、报告。

第三条 请示报告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口头形式报告时,应做好登记。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做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反馈”。

第五条 消防所每月5日前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上月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一)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时;

(二)执行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时;

(三)其他应当立即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报告通常应当逐级进行,原则上不得越级报告。上级对下级的报告应当及时答复。紧急情况越级报告时,越级上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备。

第八条 由于不及时汇报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消防所群众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群众接待、案件受理工作,提高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明接待来访群众,做到主动帮助、热情服务。

第三条 详细询问群众的来访意图,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第四条 对群众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要详细登记,并填写有关受理登记表。

第五条 属于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办理;需要向领导汇报的,应及时请示汇报;对不能立即办理的,要明确时限、进度,并给予群众必要的解释说明。


消防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所各类档案资料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所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影像、实物等各种载体记录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条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 消防所应当专门确定一名同志作为档案管理员,严格落实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查阅、摘抄、复制档案应经消防所所长审批,对借出的档案资料应由管理人和借阅人共同签字,并由管理员负责收回。

第六条 应做好各项防护措施,避免档案受到损坏。

第七条 档案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类别分别确定,应当及时组织对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并由消防所所长审批后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