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3-05059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08-19 17:44:21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规〔2022〕001-区政办001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19 17:39: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2022年7月18日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宝陈政办发〔2022〕60号

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陈仓区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管护和保护,包括跨镇(街)、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等。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一、工程管护体制及职责

为加强陈仓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确保我区农村饮水安全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管护“三个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和镇(街)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护单位运行管护责任),成立陈仓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审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水利局分管饮水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全区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及运行当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维修的技术指导。对于镇街反馈的问题,区饮水办在接到电话后1天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技术指导,拿出处理方案,及时协助镇街解决群众吃水问题,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正常。

各镇(街)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成立水利管护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负责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机构,由各镇(街)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镇(街)水管员和村干部组成,具体开展本区域饮水安全管护工作。

(一)镇(街)水利管护机构职责

1.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水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护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护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护水平。

2.加强供水水源的管护。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负责监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护、维修和养护工作,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4.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涉水纠纷、问题处理。

5.要加强供水监督服务力度,向辖区村民公开监督服务电话,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

6.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修管护,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7.发生管道破裂、临时性断水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对于本辖区供水系统出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查看处理。属于管网漏水、设施损毁等问题,利用本村征收的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属于工程技术层面无法自行处理,在12小时内电话或书面告知区级主管部门。

8.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9.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村级水利管护机构职责

村委会在镇(街)指导下,成立单村供水工程范围内的村级管护机构。村级水利管护机构作为工程运行管护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护工作。

1.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护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做好供水记录。

2.督促管护人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和维修养护基金。

3.确定管护人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供水工程管护制度并核定本村供水工程收费标准。

4.筹措管护人员报酬

①由各村按照计量收缴水费解决;

②凡暂时达不到按计量收费的供水工程可以采取按照供水人口向用水户收取;

③按照《宝鸡市1+10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进行补助水管员报酬。

5.要加强供水监督服务力度,向辖区村民公开监督服务电话,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

6.应制定本村农村饮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镇(街)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备案。

7.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对供水范围内群众反映的各种饮水问题,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先行处理,村级水利管护机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12小时内报镇街处理。

8.发生管道破裂、临时性断水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镇(街)人民政府报告。

9.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供水,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镇(街)政府报告。

10.凡新增的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村组证明,由村级水利管护机构审查后报镇(街)水利管护机构审核,由村上安装通水。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镇(街)水利管护机构批准,由镇(街)水利管护机构监管、村级水利管护机构负责实施。

11.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村级管护人员职责

负责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包括消毒设备)的维修、管护、定期巡查工作,对于巡查中出现的如水量不正常、临时性断水、水质浑浊、管道破裂、抽水设施损坏等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村民反馈的户下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在1小时内向所在村委会汇报。

二、水费征收

(一)征收标准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以区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农村集中供水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收取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农村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可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居民饮水的,其水费收取和使用执行城市供水相关办法。

(二)收支管理

村级水利管护机构应采取专人抄表、专人收费,各负其责,确保水费收缴到位。将收缴的水费建立专账,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管护人员工资、主体工程的运行、管护、维修。

村级水利管护机构要定期对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纪检、审计和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维修养护基金

维修养护基金由水费提留筹集,各村的维修养护基金建立账,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专账,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各镇(街)水利管护机构对辖区内各村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进行监管,各镇(街)政府应进行行政监督。

四、水源地保护及水质检测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

(一)水源地保护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范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和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障水源安全。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设立明显范围标志。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和垃圾;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2.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质检测

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规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检测与管理工作。

1.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农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测工作,要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2.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要求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由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按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指标,每季度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抽检。

(2)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水质检测单位(各供水站、区水质检测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