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3-05058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05-30 17:41:58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规〔2022〕001-区烟草局001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30 17:36:47 浏览次数:

区局各部门:

按照2022年5月16日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召开的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要求,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审查修改,区司法局审核备案,现将《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2027)》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30日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2027)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陈仓区实际,特制定《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宝鸡市陈仓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辖区当地经济、交通、消费水平及零售市场分布特点等情况,加强零售户数量与烟草制品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宝鸡市陈仓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宝鸡市陈仓区行政区域街道、道路同侧、异(对)侧临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户(含3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方便满足群众消费需求。住所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不予许可。

(三)农村按照自然村人口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自然村可以设定1-2个,300人以上每满3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村委会所在地的自然村可以增设1-2个零售点。

(四)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厅(不含公交车站)内零售点可以设置1-2个。

(五)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原则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场所设卷烟零售点1个,服务区内的加油站设卷烟零售点1个。

(六)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七)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100户以下的设置1-3个零售点;1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可以设置3-5个零售点;3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可以设置5-8个零售点;500户以上的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户。

(八)高等专业院校所属同一校区内1000人(含学生、教职工及在校内居住的家属)以下的设置3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的每满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九)各风景旅游区内零售点可以设置1-2个。对于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森林管理部门有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机关应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军队大院、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参照该区域的设点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建材、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区域,且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内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5米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经营场所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4.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5.网吧、健身场馆、电影院等相对封闭,且面向室内消费群体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上述场所原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或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

3.加油(气)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

4.残疾人以及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限一人只办一证,且本人经营。

5.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55米范围内,距离幼儿园出入口55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

6.现有辖区持证客户经营场所因城市拆迁、道路规划等其他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持证零售户搬迁至陈仓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适当放宽间距限制的情形

转业退伍军人、军烈属持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距离适当放宽至25米(即街道、道路同侧、异(对)侧临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25米),限一人只办一证,且本人经营。

第八条  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规划标准测量方法:

(一)卷烟零售点间隔测量标准,是指同侧、异(对)侧两零售点间的最短通行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以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最近一侧门沿。

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指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两侧及对面,实际两点之间的最短通行距离。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边门、侧门及专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明文件(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又聋又哑、盲人明显可视度三级以上、无自理能力的残疾除外)的特殊群体。

第十二条  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多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三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0)》(陈烟专〔2020〕56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宝鸡市陈仓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