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标准要求,现将冯家山水库灌区在陈仓区境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水库工程
1.冯家山水库
(1)管理范围
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以枢纽各建筑物按照《划界指南》标准值与枢纽地区土地征用线的外包线确定,其中:拦河大坝以坡脚线向上游150米,坡脚线向下游200米,右岸坝端向外100米;非常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泄洪洞由工程轮廓线向外30米;其他管理设施按建筑物外墙向外1米。
库区管理范围:水库校核洪水位714.83米以下区域与库区土地征用线的外包线以内区域。
(2)保护范围
枢纽工程保护范围: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300米。
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之间的区域。
(二)灌区工程
1.渠道
渠道管理范围包括渠道、渠岸以及渠道两侧的护渠林地、专用道路,结合冯家山水库灌区原征地范围与指南标准综合划定。
(1)总干渠
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为渠口线外延4米;填方渠道为设计渠堤外坡脚线。
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线外延6米。
(2)总干四支渠
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为渠口线外延2米;填方渠道为设计渠堤外坡脚线。
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线外延2.5米。
(3)总干五支渠
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为渠口线外延2米;填方渠道为设计渠堤外坡脚线。
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线外延2.5米。
(4)总干六支渠
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为渠口线外延2米;填方渠道为设计渠堤外坡脚线。
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线外延2.5米。
2.渠系建筑物
(1)跌水、陡坡、水闸、涵洞、测水设施等渠系建筑物已包含在渠道内,不再单独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渡槽
管理范围:自墩(柱)外延1米。
保护范围:自外侧向河流(沟道)上游延伸300米,下游延伸500米。
(3)隧洞
隧洞口管理范围:从开挖线计起,按同级渠道划定标准的1.5倍划定。
洞身管理范围:自洞身地面投影两侧轮廓线计起,按同级渠道划定标准的1.5倍划定。
隧洞口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定标准的1.5倍划定。
洞身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定标准的1.5倍划定。
(4)倒虹
管理范围:按照同级渠道的标准划定。
保护范围:自倒虹吸地面投影外侧向河流(沟道)上游延伸300米,下游延伸500米。
(三)附属生产管理设施
管理范围:按设施实际占有面积划定。
保护范围:围墙和设施外1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一)未经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上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
(二)在上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其他工程,必须取得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审查同意,建设单位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向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办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三)在上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和扰乱水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
1.毁损、破坏水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2.毁损、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
3.侵占水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
4.抢水、霸水、偷水;
5.在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6.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渠道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
7.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
8.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在上述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取土、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