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2-04376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1-03 14:31:18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区级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政办发〔2022〕84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区级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03 14:31:1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陈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陈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陈仓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小麦)和应急成品粮油(面粉、大米、菜籽油)。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粮权属陈仓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规模和品种由区政府确定。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检测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 

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等相关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区发改局、财政局和区农发行。

 

第二章  储  存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具有国家《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规定的安全储存条件。

第十条 承储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经自愿申请,由区发改局审查,经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共同审核同意后,确定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以小麦及其成品粮为主,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确保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储存区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应当悬挂区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区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的,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规格统一。

区级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当在仓内专门明确标识区域存放,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区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区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 不得利用区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区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 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区发改局。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提出调整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费  用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参照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区级成品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轮换费用等参照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区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储存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原粮及应急成品粮油储存、轮换费用及利息补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对于按政府计划轮换或抛售储备粮所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予以弥补;形成盈余的,专项挂帐,用于弥补上述亏损及轮换费用。

区级储备粮质量品质检验鉴定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并会同区发改局、区农发行联合通知各有关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遵循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较大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成品粮轮换参照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品质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状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局提出下年度轮换意见,经区发改局审查后,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主要向当地生产者收购新粮,本地新粮不达标等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邀标竞价等方式购进。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空库和亏库,轮换空库时间不能超过4个月。轮换结束后,由轮换单位对入库粮油的仓(罐)号、数量、产地、收获时间、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进行专人妥善保存,并将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备案。对轮换情况,经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核拨轮换费用。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六条 区发改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陈仓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 全区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 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具体方案,同时通知农发行。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紧急状态下,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库。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提出补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局具体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有权调阅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具体管理资料、有关票据、凭证和档案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时,应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承储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区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其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区发改局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追究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12月12日区政府发布的《陈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宝陈政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http://www.chencang.gov.cn/art/2022/11/3/art_14345_1570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