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3-05057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1-05-10 17:39:36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有 效 性:无效 文  号:宝陈规〔2021〕001-区政府001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 2021-05-10 17:34:3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现将《宝鸡市陈仓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宝陈政发〔202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厕所卫生间和厨房等生活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农家乐、旅店饭馆、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和畜禽散养农户等排水。

第三条  全区农村生活污水通过有效治理和有效管控基本达到全覆盖。一些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的现象彻底改变,长效管护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全区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有效治理村庄是指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以及采取化粪池、格栅式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小型净化槽等方式分散处理的村庄。有效管控村庄是指农村生活污水未形成径流、没有乱排乱放、没有造成环境影响、没有群众反映的村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照“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的原则,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各村委会(涉农社区)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镇(街)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第五条  各村委会(涉农社区)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运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教育村民爱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把设施运维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监督举报损坏行为;

(二)按照各镇(街)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责任制,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养护和维修等记录;

(三)设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责任标识,公布管理责任人及监督电话;

(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检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水和出水是否正常,定期清理格栅池杂物以及人工湿地内的垃圾、杂草、杂物等;

(五)经常查看阀门、接口、管道、盖板等是否完好,发现破损、漏水等情况,及时组织维修;

(六)雨季期间(特别是暴雨季度),加强巡查力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好、畅通;冬季防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冻裂。对因自然原因导致破损、堵塞污水管线的要及时修复、疏通,及时清运淤泥,确保管线畅通;

(七)发现纳污区内村民(涉农社区居民)生活污水未接入管网,或截留污水灌田浇地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如劝阻无效,应及时向镇(街)人民政府和村(涉农社区)组织报告,由镇(街)村(涉农社区)联合调查处理;

(八)凡属在建房修路、耕田挖地和市政建设中损毁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线、堵塞污水管道、破坏窨井设施的,要及时报告镇村(涉农社区)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修缮恢复;

(九)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村(涉农社区)村民户负责户内生活污水管道及其出水口的维护保养。

第七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监管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整和有效运行;

(三)协助主管部门维修、改造、扩展污水管网,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

(四)指导各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机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管理维护方式(可选取由各村自行管理维护、交由第三方管理维护、各村和第三方相结合方式管理维护或其他管理维护方式)。

(五)制定和实施对村(涉农社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落实各村(涉农社区)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责任;

(六)推行有奖举报办法,发动公众举报损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七)按照“谁损坏、谁赔偿”原则,对损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及时恢复设施,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八)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和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管护标准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保洁管理标准:管理范围内实行定期清扫保洁,确保无卫生死角,干净整洁。无明显落叶、枯枝等垃圾,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恶臭气味、无污水满溢乱流现象。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单元标准:

(一)定期对污水处理工程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进出口杂物;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通畅;适时调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位,保证设施不出现进出水端满溢现象;

(二)及时清除处理池、人工湿地及绿化带内杂草、杂物,并适时松土;定期对植物进行修枝、整形、补种等绿化养护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对植物喷洒杀虫药剂;及时补种枯萎亲水植物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格栅、清扫口每周清渣不少于一次,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调节池(集水池)每半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堵塞;按照操作规程,厌氧池(化粪池)每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污泥淤积;

(四)定期检查维护设施;定期清理生态塘(氧化塘)水面漂浮物和落叶,根据不同的植物类型,在其生长茂盛或成熟后应对植物进行定期收割。

第十一条 统筹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和改厕工作,实现有效衔接。将厕所粪污治理作为重点,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方案编制、技术模式选择、设施建设维护、排放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衔接。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实行“分户改造、集中处理”与单户分散处理相结合,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治理。采用水冲式厕所地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采用传统旱厕和无水式厕所地区,做好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后期污水处理预留建设空间。厕所排出污水必须要经过化粪池(或其他方式)进行预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排入管网。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作为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采取“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区政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有条件的镇(街)村(涉农社区)也可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只能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保洁、管网疏通、清理格栅池厌氧池垃圾,绿化植物修剪补栽以及格栅、盖板、围栏、大门等设施修缮等。

第十五条  各镇街安排专人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划拨工作,划拨前由村委会向各镇街提供运维经费明细(在村委会醒目位置公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台账记录及图片资料、用工协议、物料购买税票、维护前后对比图片资料及相关公示资料等,各镇街经经手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以镇街为单位填报《财政专项资金请拨单》(附村级提供报账资料),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复核,通过查看现场、走访群众等复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局向镇街拨付经费,各镇街财政建立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对抽查或群众举报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给予通报批评,采取停拨运行经费、下达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整改问题,待问题完全整改到位后拨付。对截留、挤占、挪用经费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区级相关部门,对各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镇街印发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停止拨付或减少拨付运行经费,约谈相关领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区级相关部门每年对镇(街)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组织管理、设施运行维护、档案资料等三个方面。采用平时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结果纳入区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运维管理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日常监督和考核,落实奖惩措施,每年考核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3年5月9日。

注:省市有关规定下发后,参照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