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304016006570P/2021-03542 |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
生成日期: 2021-10-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一、参保条件
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保险费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期限以税务部门征缴公告为准,逾期视为补缴费,补缴费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7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政府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多缴多补。补贴标准如下:
个人缴费 | 30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500元 |
财政补贴 | 300元 | 200元 | 150元 | 100元 | 90元 | 80元 | 75元 |
四、特殊人群缴费补贴政策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五保户以及重度残疾人暂保留400元、300元、200元、100元的缴费档次,财政补贴分别为60元、40元、30元、30元。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由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50元保费。
3、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参保缴费,在省财政为其代缴100元保费、享受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市、区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助;中轻度残疾人(三级、四级)参保缴费,在享受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由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助。
鼓励个人在政府代缴、补贴的基础上积极缴费,享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优惠政策。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者,应按当年补费规定标准补缴保费(含财政补贴及利息),养老金待遇从缴清次月起享受。
六、养老金待遇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020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如下:
年龄段 | 基础养老金 | 年龄段 | 基础养老金 |
60到69周岁 | 130.5元/月 | 80到89周岁 | 150.5元/月 |
70到79周岁 | 140.5元/月 | 90周岁以上 | 160.5元/月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
七、长缴多得激励政策
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鼓励参保人员早缴费、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年老后养老金待遇水平。
不同缴费档次、不同缴费年限到龄月领取标准测算对比表(2021版) | |||||||
缴费档次 | 500元 | 600元 | 8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15年 | 223.85 | 239.53 | 270.87 | 290.63 | 366.27 | 430.33 | 580.24 |
20年 | 316.34 | 339.14 | 384.75 | 413.51 | 523.57 | 616.77 | 834.9 |
25年 | 416.19 | 447.36 | 509.71 | 549.02 | 699.47 | 826.87 | 1125.06 |
30年 | 524.68 | 565.68 | 647.67 | 699.36 | 897.2 | 1064.74 | 1456.86 |
35年 | 643.32 | 695.84 | 800.88 | 967.09 | 1120.55 | 1335.19 | 1837.53 |
40年 | 773.87 | 839.9 | 971.98 | 1055.25 | 1373.96 | 1643.86 | 2275.54 |
45年 | 918.37 | 1000.28 | 1164.09 | 1267.36 | 1662.65 | 1997.4 | 2780.84 |
温馨提示: | |||||||
1、由于利率等因素每年都有可能变化,基础养老金也会随政府财力增强而逐步提高,所以到龄时具体待遇按当年实际发放为准。此表为测算,结果仅为参考。测算时利率参考值3.25%。 |
八、注销退费
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注销登记,全额退发个人账户积累余额(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和利息)。
九、丧葬补助金
凡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正常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申请享受丧葬补助金,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1200元丧葬补助金。
十、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制度内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跨制度衔接:先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业务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0917-6215959 参保缴费:0917-6217550
待遇申领:0917-6215691 养老金发放:0917-621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