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23-05056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10-12 17:37:24
名  称: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陈规〔2020〕002-区烟草局-001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12 17:32:38 浏览次数:

区局各部门:

按照2020年9月17日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要求,现将《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10月12日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宝鸡市陈仓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社会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规划标准

(一)农村按照自然村人口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自然村可以设定1-2个,300人以上每满3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村委会所在地的自然村可以增设1-2个零售点。

(二)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300户以下的设置一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多2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方便满足群众消费需求。住所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不予许可。

(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5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可以设置1-3个零售点;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可以设置1-5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8户。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厅等公共场所内零售点可以设置1-3个。 

(五)各风景旅游区内零售点可以设置1-3个。对于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森林管理部门有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机关应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

(七)各高等院校所属同一校区内1000人(含学生、教职工及在校内居住的家属)以下的设置3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的每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八)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商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方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八条  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行政许可,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第九条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本原则与本规划第七条相抵触时除外),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不受本布局规划限制。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以上规划标准中所称“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划村庄人口数参考宝鸡市陈仓区统计年鉴提供的最新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