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6562/2019-03118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9-21 17:32:34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有 效 性:无效 文  号:宝陈规〔2019〕002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 2019-09-21 17:26:3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陈仓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确保全区动物防疫机制高效运转,保障全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宝鸡市陈仓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宝陈政办发〔2019〕98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重大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我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陈仓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包括我区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区与邻省的边界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

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省份发生严重疫情,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包括我区在内的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包括我区在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包括我区在内的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后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农村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包括我区在内2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包括我区在内的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包括我区在内的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内发生。

(2)猪蓝耳病等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呈暴发流行。

(3)省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捕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陈仓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2.1.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工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或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卫健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辆等交通工具传播。

区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区文旅局: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区纪委监委: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3镇(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机构,成立镇(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处理的决策、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2.2.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2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2.2.3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2.2.4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

2.2.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2.2.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7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3专家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设立陈仓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2.3.1对相应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3.2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2.3.3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2.3.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3.5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出入区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b.区农业农村局;

c.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镇(街)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区农业农村局和镇(街)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市政府发布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后,积极做好配合响应工作。

4.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宝鸡市陈仓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镇(街),安排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省市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区农业农村局

a.组织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a.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要对应急处理人员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区级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指导区慈善协会做好募捐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应急队伍由区农业农村、卫计、公安、市场监管等应急成员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区卫健局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和演习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动物疫病防控、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相关人员和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农业农村局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区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